屏東超商挖眼案 嫌犯判5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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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屏東楊姓男子去年犯下對潘姓超商女店員挖眼案,引發社會關注,另在早餐店持菜刀攻擊婦人,一、二審分別依重傷害未遂、傷害罪,將他合併判刑五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楊男必須服刑。

判決指出,楊男因母親與范姓婦人有糾紛,去年六月三十日清晨五時三十分,前往屏東高樹鄉的早餐店,動手毆打范婦,並持店內菜刀揮砍,致其頸部、腹部被砍傷及肋骨骨折、腦震盪等。

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清晨六時許,楊男到高樹鄉新南村的便利商店購物,後來坐在門口抽菸,潘姓女店員勸導他到別處抽菸。楊男離開後心生怨恨,於兩小時後返回超商,將潘女推入結帳櫃檯內強行壓制,除揮拳攻擊臉部,還多次摳挖其雙眼。

一審屏東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依兩罪分別依傷害、重傷害未遂罪,將楊男各判刑一年二月、四年,兩罪合併應執行五年。

檢方認為楊男只因細故就重傷潘女且未和解,犯後態度未見良好,量刑過輕。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的理由不符上訴第三審的合法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