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發佈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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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修正規定, 包括

為執行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監管,特訂定本事項。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監管,依本事項規定辦理,本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事項所稱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係指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如確有必要,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申請辦理。保稅工廠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供加工外銷,或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限供重整後全數外銷。

前項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物品得申請以原形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應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應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駐區海關。

前二項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應於B2報單「統計方式」欄填列9W,以利海關查核。前述貨物發生退貨退回者,應於B2報單「統計方式」欄填列9X。

保稅工廠進儲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經重整後或以原形態全數外銷出口時,應於「保稅貨物註記」欄填報CN,以利海關查核。

查核關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列印「保稅工廠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清表」及「保稅工廠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出倉清表」至保稅工廠抽核貨物存倉情形,並繕具查核報告陳核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