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股票買賣取消 證交稅不退還

387

本市永康區陳先生問:本人於三年前將持有某家公司的股票,以一百萬元價格出售給李先生,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完畢,但因李先生未能付清買賣價金,經本人催告後解除股票買賣契約,我後來再將股票以一百二十萬元價格出售他人,並重新繳納證券交易稅。請問,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我與李先生交易時所繳納的證券交易稅嗎?

答:證券交易稅係針對買賣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所徵收,以出賣人為納稅義務人,按交易成交價格依所定稅率課徵的稅捐。有價證券買賣契約的成立是在交易行為完成時,義務人即應繳納證券交易稅,換言之,證券交易稅係針對交易行為進行課稅,在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即指哪一家公司的股票及數量)、價金(每股買賣金額)的意思表示合致時,買賣契約即成立,證券交易行為即完成,證券出賣人即應負擔繳納證券交易稅的義務。

在股票買賣契約約定賣方應辦理交割、買方應給付價金,僅為民法買賣契約的約定內容,並非公法上課徵證券交易稅的法定要件,賣方未辦理股票交割,或買方未付買賣價金等情,均屬於民法買賣契約履行與否的問題,只要證券交易行為成立,在公法上出賣人即應負擔稅捐繳納義務,也就是說證券交易稅屬於流通稅,此項義務不會因為買賣契約效力的變更而受影響。

陳先生雖以李先生違約為由解除買賣契約,在解除契約之後,依民法雖可要求李先生回復原狀,但是在證券交易稅法上並無回復原狀之依據,因此陳先生前後有兩次出售股票的行為,就有兩次證券交易,應該負擔兩次證券交易稅的繳納義務。所以陳先生不得請求稅務主管機關退還第一次交易(即出售一百萬元價格的交易)繳納的證券交易稅。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