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校內猥褻女童 學校判賠百萬

26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北部某國小球隊男教練被控在校內體育器材室,對小六女學生擁吻、撫胸,後來還性侵得逞。事後女童與父母認為校方疏於通報,向校方提起五百多萬元的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校方有疏失,判決校方應賠償一百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教練身兼國小老師,他被控利用女學生的仰慕之心而與她交往。民國一0五年十月至次年六月間,兩人多次在體育器材室約會,對女童擁吻並摸胸,另還曾開車載女童到河濱公園處性侵。

刑事上,北院刑事庭已依法將教練判刑三年八月,目前上訴高等法院中。

女童與父母主張,校長、導師、學務主任、體育組長四人明知男教練與女學生疑似發展不當關係,卻未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會調查處理,也未對女童進行輔導管教及通知父母。

女童父母委任律師指出,體育器材室未裝設監視器,屬於校園安全死角,校方在通報及安全機制上顯有疏失,要求校方賠償女童及父母共五百三十八萬多元。

校方答辯表示,教練與女童發生性關係的時間點是在女童畢業後,並非教練執行職務期間,且教練在校內猥褻屬其私人行為,無關校方。校長四人也不知有性侵事件才未通報,器材室沒裝監視器與教練行為無因果關係。

法院依女童、其同學證詞及女童通過測謊等事證,指出教練確有於午休時與女童到器材室約會,並摸胸、親吻,另於生日前後載女童到河濱公園性侵。

法院認為,教練在女童畢業後才與她發生性關係,與教學活動無關,但確實在校內猥褻女童,屬校內教學活動,校方須負國賠責任,判決校方賠償女童一百萬元,父母則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