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遠端窺視 仍有機會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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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僕店員工意外發現疑似遭店長長期偷拍,卻因無積極證據難追究攝狼刑責。(記者王勗翻攝)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在台南經營女僕咖啡店,疑似透過針孔攝影機偷窺員工如廁更衣,遭員工提告,但檢察官以未查獲記憶卡或雲端記錄,無證據證明有偷窺行為,將李某不起訴處分。律師許世烜表示,無留存影像、照片雖難以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的要件,但若有使用遠端監看進行窺視的行為,也可能觸犯隱私權,受害人得依民法請求賠償。
 據查,李男經營的咖啡廳二樓空間除供VIP客人使用之外,另設有烹製餐點的廚房及廁所改裝的更衣室供員工做為更衣室,員工如需要手機充電也多會放在更衣室內或是廚房。自一0六年遷店後,李男時常假借上廁所、充電等名義,將行動電源外觀的針孔攝影機放在更衣室內的層架上,並將鏡頭對準更衣室內的化妝鏡。
 今年四月一名員工陪同李男至日本洽公充當翻譯,意外發現李男的針孔攝影機,雖裡面卻沒發現記憶卡,但也懷疑李男長期透過遠端監看功能偷窺員工如廁、更衣,返台報警提告妨害秘密,後續更有四名離職同事站出來提告。據了解,李男也多次以「協助穿女僕裝」為由碰觸胸部,並保證自己「之前做服裝,女生的身體我看到不想看了」等語。
 今年八月市警二分局在檢察官指揮下至店內搜索,但查無相關電磁紀錄,僅確認李男有在手機內安裝連線監看軟體。李男出庭辯稱是出於好奇想監看不特定人士而放置,雖有偷拍想法但沒有去看,強調錄影功能不全有雜訊,並稱廁所關上門即收不到訊號等。
 律師許世烜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需依積極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沒有錄影、圖片為證,且被告不承認偷窺,也無法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的要件。但如能證實李男使用監看軟體的記錄,也足以證實有侵害隱私權的情節,可依民法一九五條請求賠償。

 警:無存證僅依社維法罰六千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隨著科技進步,攝影器材加上智慧管家等同步監看的普及,也成為民眾隱私權的隱憂。針對偷拍嫌疑人,警方會根據留存裝置內的記錄,依刑法妨害秘密罪嫌法辦。然而若是透過遠端監看「實境秀」,在未留下檔案證據的情況下,警方僅能依社維法裁罰六千元。
 其實有許多店家有架設監看功能的鏡頭,以供管理人員等查看店內死角,以防範偷竊等不法,許多規格較低的產品也不一定會有存檔功能。隨著網路的普及,監看功能也能透過網路同步分享到手機、平板等行動裝置上,加上攝影器材的革新,鏡頭可以藏匿在衣架勾,甚至汽車鑰匙、眼鏡、行動電源內針孔鏡頭,也成為隱私安全的疑慮。
 不論男性女性,在職場、公共場合等處所中不免有生理需求或換裝、沐浴等行為,一旦碰上不肖者以遠端監看來偷窺,因不會有存檔留下證據的風險,即便偷窺被抓到,也僅有瓜田李下之嫌,更難以證明嫌疑人是否有偷窺情節,針對妨害善良風俗的疑慮,警方僅能透過社維法八十三條裁罰六千,且還必須在構成要件充分下才能罰得成。
 南警指出隱私權難以具象,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難以量化,受害人要得到公道往往要靠透過法律途徑,且不論刑責或是賠償,過程都需耗費大量金錢與時間,也不免對受害人造成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