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理性手段索討債務 避免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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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區陳先生問:三年前有借五十萬元給多年好友,但該好友並沒有在約定的一年內還錢,最近在路上碰到他,看到他還是吃好料的,我看到覺得很生氣,畢竟借他的錢也是我的辛苦錢,於是我上前向友人要求還錢,但他表示當下沒錢,之後再說,並要騎車離去,我一怒之下就把他的機車鑰匙拔走,阻止他離開,後來警察到場後,對方說要告我強制罪,請問我這樣做會有什麼責任嗎?

答:依照我國刑法第三0四條強制罪的規定,其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而強暴指的是施用不法的有形物理力加諸他人,而且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身體為必要,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他人者也算;而脅迫指的是行為人對相對人為惡害的告知,如果相對人不為特定行為或實現特定行為,則行為人將實現該惡害。而也因為強制罪包含的範圍太廣,所以實務上認為還必須衡量對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以判斷是否具有社會可非難性,若綜合行為人之目的與手段關係,認行為人之強制行為甚為輕微,不具社會倫理之可非難性,即不構成強制罪。

陳先生的案例中,陳先生在其友人要騎車離去之際,將其友人的機車鑰匙拔走,客觀上面的確是施以有形的物理力,妨害其友人自由騎車離去的權利,其行為確有可能會涉及以強暴之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又再進一步審查陳先生的行為是不是具有社會可非難性,實務上認為還錢與否是屬於個人意願問題,行為人縱為債權人,也不可以以強制之方式要求債務人返還欠款,所以陳先生的行為具有社會可非難性,確實有可能會涉及刑法上強制罪。

最後,要提醒的是,債權人若要求他人還錢,應循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訴訟,要求返還款項,切勿以不理性之方式為之,以免惹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吃上官司。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