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塗銷政治受難者前科紀錄

372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法務部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訂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十九日召開首次審查會,通過平復威權統治時期不當司法及行政案件者的名譽,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今年五月底解散後,有關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的平復工作,交由法務部承接,除訂定運作辦法,並召開第一次會議。

此次審查會通過案件,法務部將把平復名冊刊登政府公報,後續也將發函相關機關塗銷政治受難者的前科紀錄,徹底滌除過去國家不法加諸於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的汙名,還給清白。

審查會中通過的平復對象,為曾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予以補償的案件,受難者大多是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或受到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者。

法務部指出,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等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的案件。

這類案件不須再另行重新調查案件事實,由法務部確認受難者姓名及所受不法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後,送審查會決議公告宣示予以平復。

另一類則是未曾經過上述三項條例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的案件,則由法務部依職權或依申請予以調查後,送請審查會審議確認不法及公告宣示予以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