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蝦場業者被控違法竊電 台電索30萬一理由獲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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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經營釣蝦場的詹姓男子在108年間將釣蝦場頂讓給別人經營,不過台電在同年稽查時發現,該場有使用違法節電設備,導致電表失準,台電求償三十萬元的電費損失,不過詹否認涉案,辯稱過去經營九年期間,度數無明顯異常,也是向前手承租,二審採信詹說詞,廢棄一審判決,判免賠確定。

判決書指出,詹姓男子從一0一年間向林姓男子承租土地經營釣蝦場,一0八年五月間才把釣蝦場頂讓給另人經營,不過同年九月間,台電前往稽查時發現,該場有私接組合電源,導致電費失準,而經更正後,每期使用電費度數,從二千、三千多度爆增到八千、九千多度,台電因此向詹追償四萬六千度的營業損失,索賠三十萬元。

詹男否認涉案,辯稱全案的刑事訴訟部分,已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判處無罪確定,而且他經營釣蝦場九年時間,電費度數沒有明顯異常,也無顯著降低狀況,台電沒有派人通知他電量有使用異常,所以他無從預見釣蝦場用電量異常狀況。

法院一審時不採信詹男說詞,判詹男得賠三十萬元,不過二審根據詹男過去經營釣蝦場時的用電度數,認為詹承租期間,電費沒有明顯偏低的情勢,從用電量變化觀察,無法認定詹有發現用電異常,進而推知電表有私接組合電源的情形,採信詹男說詞,判詹免賠,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