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體育局長收賄 二審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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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前體育處(已改制為體育局)處長孫清泉,被控於十二年前收受業者賄賂,以協助優先承租場地。一審依貪汙罪將他判刑八年四月、褫奪公權六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二十七日將他改判四年六月。

孫清泉從九十九年三月任職北市府體育處處長,任期到一0一年三月。被控於九十九年至一0一年間,利用民間團體申辦體育活動的機會,以每場四萬至五萬元或活動每日二萬元的代價,收受業者賄賂。

孫員收賄後再協助業者取得公園用地的優先承租權,並給予減免租金、保證金,業者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再轉租攤商牟利。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指出,檢方指控孫員的貪汙犯行共十罪,全部成立犯罪,其中九罪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一罪為違背職務收賄罪;十次收賄不法所得共三十五萬元,每次收賄不到五萬元,依刑法規定應予減刑,依貪汙罪判刑八年四月。

高院審理後,二十七日改判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