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條例修法 送黨團協商

317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十九日審查完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由於仍待凝聚共識,多數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為更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會於十二月八日通過經濟部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版草案修正要點包括,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及修正小水力發電的定義。

另外,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地熱部分,行政院版草案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並明定違反相關義務規定的罰則。

朝野立委也各分別提出修法版本,關心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備受關注,但二十九日是本會期經濟委員會最後一天會議,讓保留條文先出委員會,之後再來協商;草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經濟委員會在會議結束前作成結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第三條等十多個條文。

至於立委所提附帶決議,考量與草案相關修正條文有所連動,而相關修正條文尚未決定是否或如何修正,所以附帶決議暫時全數保留,黨團協商時再一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