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忠鄉陳姓鄉長等3人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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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春生攝)

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薇潔前因偵辦賄選案件,循線查知褒忠鄉陳姓鄉長等人於民國108年間至111年間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等不法情事,承辦檢察官見時機成熟,指揮雲林縣調查站、臺南市調查處、嘉義縣調查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於12日上午至陳姓鄉長等人之辦公處所、及蔡姓廠商等人營業處所共10個處所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隨即傳喚陳姓鄉長及相關證人共20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姓鄉長、吳姓課長、李男(前案已羈押)及蔡姓廠商涉嫌貪污等罪嫌重大,認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雲林地院裁定陳姓鄉長等3人裁定羈押禁見。

檢方調查,褒忠鄉陳姓鄉長(男、4 5歲)、吳姓課長(男、50歲)及蔡姓廠商(男、60歲)等人為牟取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所餘經費新臺幣7萬1500元,取得「某小食部」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9紙,偽填品名、數量、擔架等內容,訛充報請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餐會之用以詐取公款,作為綁樁賄選村長之用。承辦檢察官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偵辦陳姓鄉長賄選案,發現上情,遂組成專案小組深入追查,蒐集相關證據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於12日執行拘提、逮捕及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以釐清案情。

(記者劉春生攝)

檢方表示,公務員之貪瀆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行政的廉潔性,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與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本署檢察長張春暉再次呼籲,公務員執行公務,應廉潔自持、恪遵法律規範,切勿心存僥幸,而圖謀個人不法利益,本署將持續積極辦理肅貪案件,以正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