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借住同事家與同事妹妹發生性關係 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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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饒姓男子於一0九年間曾借住同事家,期間認識同事年僅十三歲的妹妹,竟利用少女對性懵懂,前年四月間,雙方合意在少女房間內發生三次性關係,後來因少女父母發現後報警,台中地院審酌饒犯行時十九歲,非成年人,判刑四年。饒上訴二審後,仍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饒姓男子在於一0九年間曾借住同事位於台中市北屯區的住家,期間認識同事未成年的妹妹,饒明知少女未成年,性自主能力、判斷力都未成熟,但仍利用機會,在一一0年四月間於少女的房間內,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三次性關係,後來因少女父母察覺異狀報警處理,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

台中地院一審時,根據饒男供詞、少女證詞,以及醫院驗傷單等證據,認定饒男涉犯妨害性自主事證明確,而少女在案發時年僅十三歲,而饒男是十九歲,饒男不是成年人,所以不用再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全案因賠償金額,無法與家屬達成共識,饒未與家屬和解,依三次犯行,分別判處三年二月徒刑,應執行四年。

饒男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少女在案發時年僅十三歲,智慮較平常之人低下,饒男在跟少女交往時,已明確知道少女年齡,但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也沒有獲得少女父母諒解,不認定全案有何情輕法重、情堪憫恕的情事,不適用減刑規定,駁回上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