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機與桃機內陸運輸方式作業程序修正 即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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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北關公告修正「臺北關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作業程序」第2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臺北關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作業程序為執行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下稱待轉運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所定待轉運貨物,其類型如下:進口貨物:指抵達松山機場班機其進口艙單所載貨物卸存地為桃園機場各倉儲業者。抵達桃園機場班機其進口艙單所載貨物卸存地為松山機場倉儲業者。出口貨物:指桃園(或松山)機場已完成通關放行之出口貨物,而出口艙單所載起運地為松山(或桃園)機場者。轉口貨物:指進口艙單內申報轉口貨物,到達地點為桃園(或松山)機場,最終目的地為國外機場者。

待轉運貨物為整盤、櫃貨物以保稅卡車載運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內陸運送者為限。惟裝載於任何機型之進(轉)口散艙貨物,運抵松山(或桃園)機場卸機裝入航空櫃時,應註明航空櫃明細,包括航空櫃號碼、主提單號碼及件數。另須備妥主、分艙單資料,以利辦理轉運程序。

待轉運貨物以保稅卡車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內陸運送應採符合海關管理需要之運送路線,並於海關核定時間內抵達,如遇特殊狀況,未能依前揭路線及時間內抵達者,應隨時通知海關。待轉運貨物進出站(棧)時,應由駐棧或稽核關員即時傳送保稅卡車相關動態訊息。

設備運貨工具:應使用合於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二條之保稅卡車辦理。航空空盤、空櫃:往返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航空空盤、空櫃應以保稅卡車加封裝載。倉儲業:應設置經海關核可之轉運專區供儲放待轉運貨物及專用碼頭供運輸待轉運貨物之用,並設置足夠之監控設備二十四小時錄影存檔,並保存三十日以上,以備稽核。

進(轉)口貨物內陸運輸作業方式:運輸業者申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航空運輸業者如進(轉)口艙單中有轉運需要者,應檢附進口艙單(含主、分艙單)或轉口艙單及盤櫃資料(FFM)並繕具其與目的地貨棧經營人共同簽章具結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進口),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經海關駐棧或稽核關員按第二點、第三點審核無訛後即核發特別准單,第二聯貨物簽收單位存查,第三聯貨棧業者存查,第四聯退回貨物加封單位,第五聯貨物加封單位存查。

航空運輸業者將待轉運貨物運至轉運專區後,持已核發之特別准單向駐棧或稽核關員申請開立貨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稱運送單),並於運送單中載明班機、起運站名、運往站名、保稅卡車號碼、車行、車號、司機姓名、駕照號碼、盤櫃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經駐棧或稽核關員核准出站後並親自加封,另以打卡鐘註記出站時間,並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後准予出站,運送單第三聯簽發單位存查,第一聯、第二聯交由司機隨車運送。保稅卡車抵達目的地轉運專區後,駐棧或稽核關員核對運送單封條無誤予以簽認後,以打卡鐘註記到站時間並親自拆封監視進儲,及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到站時間,運送單第一聯存查,第二聯退回簽發單位;待轉運貨物由倉儲業者負責辦理後續之拆盤、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