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保證金缺標準 監院建請研議

172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紀惠容調查指出,中選會對於選舉保證金金額的訂定,欠缺統一明確的標準,實難以說明該金額訂定的合理性,且長久以來未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適時檢討改進調整,因此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相關標準。

紀惠容指出,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參政權,對無財力但有心參政者,如小黨候選人、年輕人、家庭主婦,因付不出高額候選人保證金,無法登記參選,損及其參政權,日前申請調查後,監察院已審查通過其調查報告。

報告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見認為與選舉保證金有關的條件應合理。司法院釋字四六八號解釋意旨,明示選舉權行使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檢討改進。

但公職人員選舉保證金制度於民國六十九年制定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實施已逾四十年,目前保證金的金額大致均自八十三年沿用至今,中選會僅於去年唯一把直轄市長候選人的保證金從二百萬調降至一百五十萬元,並未適時檢討改進調整。

調查報告也指出,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不予發還部分,現行規定發還保證金的門檻過高,造成小黨與獨立候選人反補貼選務經費的現象,未盡公平。

內政部曾於一0九年六月函報行政院審議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將候選人保證金發還門檻計算標準予以修正放寬,此草案還在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應儘速推動修法,維護候選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