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違法解僱後訴請回復原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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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吳先生問:本人原在某公司擔任副理,某日公司認為我在工作上有缺失,連續記過三次,將我撤職並調職至其他部門,不再擔任副理職務,我拒絕就任新職,公司即以連續曠職三日將我解僱。請問我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回復原職嗎?

答:通常主張僱主違法解僱,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自解僱之日起至回任前按原領工資金額給付薪資的訴訟。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為確認法律關係,勞工當然有確認利益可以提起,至於給付薪資訴訟,係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先決條件,當然有訴訟利益,至於員工再進一步請求回復原職,係勞工請求僱主撤銷記過與免除副理一職,則非確認之訴及給付之訴,而屬於形成之訴。

形成之訴,乃基於法律政策原因,由在法律上具有形成權的人,利用法院的判決,使產生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效果的訴訟,上述確認僱傭關係訴訟及給付薪資訴訟,係基於僱傭法律關係而請求,並未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結果,起訴具有訴訟利益,並無問題。惟提起撤銷記過與免職處分,則有問題。

形成之訴的制度旨在使法律狀態變動的效果,原則上以在當事人間及對社會一般人產生明確劃一的標準(對世效力),以維持社會生活的安定性,故必須原告有法律上所明文規定的審判上之形成權存在,使得據以提起形成之訴,否則即屬無權利保護必要,而欠缺訴之利益。吳先生要求公司撤銷記過及免除副理的處分,屬於形成之訴,但是吳先生此項請求並非法律上所明定吳先生可以在訴訟上行使的形成權,因此,吳先生的起訴,欠缺訴之利益,而為法律所不允許。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