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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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包括第二十八條之二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另外對第七條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 產品,符合前條第二項所列條件者,得委託快遞專差攜帶出口。

在第十七條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任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任書原本。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在此限: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任書原本,且傳真文件經受任人簽認者。二、以書面或線上方式辦理長期委任者。前項但書以外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經納稅義務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第一項應檢附之委任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有關第二十三條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