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刑案判罪確定 找到新事證可提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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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林小姐問:民國一0一年間,父親因涉竊盜案糾紛被地方法院判罪,也沒上訴就確定了,現在有找到一些新的事證,請問家父可以對此事提出再審還他清白嗎?

答:可否提出再審,刑事訴訟法四二0條有相關要件規定,例如證物是遭偽造或變造、證人的證言可以被證明是虛偽或是可以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等等。在一0四年以前,實務見解認為提出的新事實、新證據必須是判決當時就已經存在的事實、證據,而法院並未審酌到這些事實、證據,才可作為再審理由;如果是在判決之後出現的事實、證據,例如因為鑑定技術的進步,而做成的鑑定報告,則不認為是所謂的新事實、新證據。但在一0四年二月四日以後,認為先前的觀念已經是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而造成受錯誤定罪之人無法獲得再審的救濟,因此修法規定,即使是在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也可以作為刑事訴訟法四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新事實、新證據。

林小姐父親的情形,如果找到的新事證是原審中並未審酌到的事實、證據,則應認為是新事實、新證據,但需再進一步評價這些新事實、新證據,是不是本身即可以動搖原審的認定,或是與原審存在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後可以動搖原審的認定,例如此竊盜案,原審是以現場遺留的菸蒂、檳榔渣去做DNA鑑定而有林父的DNA,但在新技術的DNA鑑定報告中,卻可排除現場遺留的菸蒂、檳榔渣DNA有林父的DNA,則該份新的DNA鑑定報告即可作為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讓法院就提出的新事實、新證據,以及本案中本就存有的證據綜合判斷,進而做出判決,是否開啟再審程序。

簡單講,林小姐的問題必須釐清所謂的「新事證」究竟有沒有符合刑事訴訟法四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的新事實、新證據;若有符合,則須再進一步認定是否可能會動搖原審的判決結果,這部分林小姐可找律師評估後,再判斷是否提出再審。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