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城廣角鏡 〉新聞強制議價,誰願打、誰願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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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瑞婷

包括李貴敏在內,據傳已有三位立委打算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取自李貴敏臉書)

隨著立法院新會期即將開議,據傳已有三位立委打算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新聞議價法,是過去兩三年來在歐美國家討論度很高的法案,是台灣新聞媒體業為了建立「新聞有價」的商業機制,並且向數位內容服務的平台業者提出使用內容的付費議價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數位內容服務業者未來若要將新聞內容上架平台,必須有分潤機制。

要了解平台上架,其實就類似便利商店飲料上架的概念。便利商店架上的飲料會依據擺放的位置與各個商業判斷標準來認定其上架費用,在營業額越高的便利商店取得較好的上架位置,對商品銷售來說就有一定優勢,這也就是「通路為王」的概念,意即掌握了通路,就掌握了市場。

不過,新聞內容上架數位平台又比便利商店的舉例更複雜了一些。便利商店的飲料是由消費者買斷,售價則是生產者精算而訂,型態相對單純。然而,隨著數位內容與社群平台興起之後,新聞媒體業者開始大量「使用」平台上架來追求大量曝光,而這些數位平台也發展出各式各樣的商業模式,無論是透過投放廣告或演算法的機制,已經建立許多種新聞內容在數位平台上架的型態。

然而,由於消費者在行動應用服務的習慣產生轉變,數位平台變成民眾接取資訊的主要管道,導致內容產製者難以直接將資訊賣給消費者,平台儼然成了阻斷產製者金流來源的中介。換句話說,在數位內容平台興盛的這二十年來,數位聲量的多寡取代了傳統媒體商業價值的認定標準,而新聞媒體也在長期使用數位平台而形成了依存關係。如今,新聞媒體業者的產製內容似乎在使用習慣無法改變的現況下,幾乎無償成為數位平台的賺錢工具,而平台上對於新聞內容的廣告投放相關收益卻是一無所獲,這就是新聞議價法要爭取的事情。

新聞媒體業者站在「使用者付費」的基礎上,希望「通路為王」的數位平台業者利益共享,提出強制議價的分潤要求,在歐美跟澳洲都有相關法案。不過,對於藉由政府強制仲裁來介入商業市場利益的作法,這些被點名的跨國平台巨擘自然沒有那麼容易答應。以美國為例,據媒體報導,雖然Meta已陸續跟世界各地的新聞集團達成協議,並以數億美元取得新聞內容授權,但卻也一直反抗政府對這類授權協議的監管行動,對於《新聞競爭與保護法案》(JCPA)的態度更是強硬回絕。

回到台灣的狀況來看,其實政府一直嘗試對跨國跨境的大型平台提出管制措施,無論是之前引起軒然大波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或者是針對線上串流影音平台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也就是OTT專法,都是針對數位平台祭出網路治理原則的專法。然而,至今都是徒勞無功。在這個過程中,除了拚道理,也是拚各家業者的法務實力跟政治斡旋的能力。要想強渡關山,沒那麼簡單。

不過說到底,如果從使用者付費的角度來看,新聞產製方跟數位平台方都有互相使用的概念,那麼強制議價的「強制性」究竟要從何而來?其實,多年前就有新聞業者意識到這個問題,從改變數位平台的連結後台開始進行調整,讓自家新聞在數位平台點擊後的連結回到自家網站,降低對數位平台的使用依存,以維護廣告收益及市占率,想必就是要防範於未然。

總的來說,跨國數位平台的確有龐大且具壟斷能力的商業力量,新聞產製方既為使用者又為生產者,自然要在商業利益的市場中找到平衡點,兩方若僅以全面撤退作為手段,可能又太過不成熟,而政府要如何找到符合國際趨勢的仲裁基準,也是一件難事。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組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