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潔教唆偽造本票 判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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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資深藝人陳盈潔被控教唆胞姊在本票上偽簽胞妹的名字背書,遭債權人提告。高院更一審認定她確涉不法,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更二審則認為她否認犯罪,依法判刑三年二月。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陳盈潔雖未簽名,仍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三年二月。二審高院指出,陳姊確有偽簽陳妹名字,主要是應邱男的要求,若不偽簽即無法借得金錢,陳姊的做法是為幫助陳女,無法認定陳盈潔有教唆犯意,將她改判無罪。

更一審認為,陳盈潔確已構成不法,不能因胞姊迴護,作出有利認定,審酌不法款項僅三十萬元,依法減刑,改判一年八月、緩刑四年,且應於六個月內還款邱男三十萬元。

更二審雖雖撤銷一審判決,但刑度仍維持三年二月,並應沒收四十三萬多元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