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南巿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 法院裁准延押2個月

663
前經發局長陳凱凌(紅圈處)涉貪被收押禁見屆滿2個月,檢方聲請延押,法院將於21日下午開庭。(本報檔案照片)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汙於去年12月23日被收押禁止接見、通信,至今已屆滿2個月。檢方仍繼續偵辦未結案,並以陳涉重罪、有勾串、滅證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2個月,21日經台南地院裁准。

台南地檢署以陳凱凌涉四項犯罪事實向法院聲押:包括一,收受現金部分涉犯貪汙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涉犯貪汙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二,陳購買豪宅部分,有建設公司提供其購屋付款等資料,惟陳所辯與其配偶所證內容均前後不一,且互有出入,涉犯貪汙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三,經發局辦理「台南市綠能產業園區」涉弊,有筆巨額匯款與陳有關。四,陳向工程商收賄,涉貪汙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益罪。惟台南地院羈押庭只認定檢方聲押所提第一及第二項犯罪事實,認為陳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疑重大,將陳收押。

台南地院下午開延押庭,認為陳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交保在外,將有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裁准延長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