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金融帳戶為個人專屬 勿交予他人

1006

白河區陳小姐問:我的經濟狀況不佳,目前還欠銀行許多錢,前幾天看到網路廣告可為債信不良的人申辦貸款,我與對方聯絡,對方說要幫我製造帳戶金流進出的紀錄,表示我有還款能力,這樣才能幫我貸到款項。於是把我的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和密碼寄過去,請對方幫我製造金流。可是沒過幾天警察就找上門,說我的帳戶被詐欺集團用來詐騙,許多被害人被騙的錢都匯進我的帳戶,且已被詐欺集團領走了,說我涉及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罪。我去請教律師,律師說我被判刑的機率很高,請問真是這樣嗎?我只是要辦貸款而已,而且我也和詐欺集團的人不認識,那些人又不是被我騙的,為什麼我會犯罪?

答:金融帳戶是個人理財的工具,與個人的財產權益、社會信用評價息息相關,具有強烈的屬人性、隱私性與專有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他人使用為例外。除非他人與本人為有密切或特殊信賴關係的人,而且因為特殊的原因,否則沒有任意提供他人使用的可能。

最近幾年來,詐欺集團屢屢利用出租帳戶、辦理貸款、從事代工、博奕等工作匯入薪資等名目,收集人頭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犯罪,並規避警方查緝,政府不斷地在各媒體、機關多方宣導,在金融機構也設有警語標誌,提醒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認為提供帳戶的人依其本身的智識能力、社會經驗,對於其所提供的帳戶資料,可以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的可能性甚高,僅因心存僥倖,逕自認為不一定會發生、即使發生了也無所謂的情形,而將自己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法院就會認為提供帳戶的人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一般而言,申辦貸款僅需提供申請文件、借款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帳戶之帳號予貸與人,供貸與人匯入款項即可,沒必要把自己的存摺、提款卡,甚至提款密碼都寄給對方,否則代為申辦貸款的人如在貸得款項後,逕自將款項提領,借款人既拿不到貸款,又要返還所貸款項及利息,豈不損失慘重。而且與他人謀串共同製造假的金流欺騙貸款的銀行或個人,本身即是犯罪行為。陳小姐的狀況確實很有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洗錢犯行。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