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動法修正 納入新聞業、網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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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國防部二十一日公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增訂在動員階段散播不實訊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傳播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哄抬物價或無正當理由囤積物資者,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並將新聞從業人員、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提供者納入動員方案。

根據國防部公告修正草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將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明確規範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新增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金融外匯動員準備方案及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指導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業管機關,策訂相關必要措施或動員準備事項。

其中,草案第三十三條「動員實施階段,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草案中也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