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9萬殺債主偷現金棄屍 二審仍判2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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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不滿被蘇姓債主追討九萬元債務將對方殺害棄屍,還偷走死者身上十七萬元現金。一審依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刑二十年半,二審七日維持原判。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林男於一一0年底向蘇男任職的民間放貸公司借款九萬元,實拿六萬一千元。林男經多次償還後因另積欠他人款項,已無力繼續償還,便假借介紹友人借款為由,約蘇男在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八八快速道路下方一處停車場見面。

蘇男依約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開車抵達後,林男隨即進入蘇男的汽車後座,林男在得知對方攜帶要借款的現金後持金屬項圈從後勒斃蘇男,再拿走十七萬多現金還債,最後將車開到茂林區某處縣道將屍體推落邊坡,棄車逃逸。

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但辯稱蘇男發現林男要介紹友人借款的騙局要拿球棒打人,林男才失控拿起撿到的金屬線勒斃對方,事後又擔心犯行遭人發現,急於尋找可定位手機,因此才看到死者身上的錢財進而偷走,並無強盜殺人犯意。

考量被害者的家屬請求從重量刑,依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刑二十年半、褫奪公權10年。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上午依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