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 一審判刑4年6個月

246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嫌詐領助理費五百一十二萬七百三十五元,南投地檢署將吳瑞芳及林姓、羅姓、劉姓三名助理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南投地方法院八日宣判,認為吳瑞芳詐領助理費事證明確,但她已繳回犯罪所得,且爭取多項地方公共建設,並非完全中飽私囊,判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就繳回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判決書指出,吳瑞芳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擔任南投縣議員,得聘用公費助理二至四人,縣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八萬元。吳瑞芳自九十九年三月起至一0四年六月、九十九年三月起至一0七年九月,一0二年一月起至一0九年七月,並未實際聘用或足額聘用林姓、羅姓、劉姓三人當助理,卻收取三人身分證件及郵局存摺,向縣議會申報聘用三人為助理,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

南投縣議會扣除薪扣除勞健保費餘額,撥入林、羅、劉三人郵局帳戶內,吳瑞芳提領後,除扣除給劉姓助理部分薪資外,其餘均供自己花用,總計詐取公費助理薪資五百一十二萬七百三十五元。

南投地檢署去年七月指揮調查站搜索偵辦,認為吳瑞芳等人分別涉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等罪嫌,將四人提起公訴,南投地院八日判決。

吳瑞芳坦承未聘用林、羅二人,另外私聘吳瑞芳之夫、兒子、吳、謝、余等人作為私聘議員助理,他們等人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否認有詐領補助費意圖。

法官根據郵局等交易資料、吳瑞芳不利己之供述、林等人之證述,卷內申報補助款等證據資料,認定吳瑞芳所辯私聘林等人擔任其助理部分不可採信,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

法官審酌吳瑞芳在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全數,且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事務之發展、運作貢獻極多,與完全中飽私囊及拒不繳回貪汙犯罪所得之惡性有別,且無其他減刑規定適用,在客觀上應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就繳回之犯罪所得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