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討5700萬 改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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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港星曾志偉跨海向在台已故製片裴祥泉的家人,提訟請求返還約新台幣五千七百萬元借款。一審認為曾志偉無法舉證與裴男有借貸事實,判決敗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結算書據上的文字確為曾、裴二人親寫,八日判決裴的繼承人應償還全數債務。

曾志偉主張,與裴祥泉約定,把雙方合作發行的八部電影盈餘分配給他,裴男拿到收益後,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簽下借據、本票,向他借用分潤款項四千萬元繼續發行新片。

曾表示,裴男後來未還款,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雙方再簽借據、本票換約,共借款五千七百萬元,有證人為證。裴男過世後未還款,決定對其法定繼承人三名兄妹提訟,要求在裴男遺產範圍內返還借款。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曾志偉雖提出借據為證,但只能證明裴祥泉有在借據上簽名,仍須舉證雙方有成立消費借貸、盈餘分配等要件,卻均未舉證。且調閱出入境紀錄,曾所說與裴男簽立借據的兩天,並無入境紀錄,判他敗訴。

高院審理時,把曾志偉提出與裴男簽立的結算書據,送交調查局鑑定筆跡,確認是裴男親寫,認定雙方確實有委任關係,約定由裴男代曾男收款、負責處理後續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