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女網友 和解改判緩刑

213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錢姓男子邀約當天認識的女網友出遊看夜景,並在車上加以性侵得逞,被重判三年十個月,案子上訴期間,錢男和被害人和解,並付賠償金,獲對方原諒,法官改判兩年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二0二二年八月八日中午,錢男經由網路交友軟體結識A女(十七歲,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可得而知A女年齡),二人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同日晚間十時四十二分許,錢男以LINE傳送訊息邀約搭載A女前往雲林縣華山看夜景,並開車至A女租屋處樓下搭載她出遊。

兩人前往看夜景途中,錢男一時衝動,當晚把車開至嘉義市台林橋東南側防汛道路約兩百公尺處,不顧A女之拒絕反抗,強行脫去A女褲子,在車上對A女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時,錢男已與A女和解,且已依約賠償,A女並具狀表明願意原諒,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又考量其無前科素行,決定給予緩刑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