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男友 女子二審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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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前年發生鄧姓女子持刀殺害蔡姓男子的命案,一審原認定是蔡男尋歡遭拒,而被蔡女殺害,依殺人罪判刑九年四月。但台灣高等法院調查發現,殺人動機與求歡無關,是兩人發生爭執後,蔡女故意殺人,九日將她加重改判十一年。

家住桃園平鎮的鄧女(四十歲)在酒店工作,於民國一一0年五月間與蔡男相識,並發展為性伴侶關係。

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七時許,鄧女與蔡男因故發生爭執,氣的拿家中的水果刀朝蔡男左胸直刺,造成心臟、左肺重創出血,當場死亡。鄧女直到晚間近七時,才向警方報案自首。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鄧女當天是因為拒絕與蔡男發生性行為,才因此發生爭執而犯案,依殺人罪判刑九年四月。

高院調查發現,死者刀傷深達十六公分,但刀子僅十四公分,顯示鄧女下手相當重,且竟於蔡男倒地後外出購物,未予援救,認定她是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並非一審認定的「殺人不確定故意」。

高院表示,沒有證據顯示鄧女是因為不滿對方求歡而殺人,且犯後未與死者家屬和解,因此撤銷原審判決,將她改判十一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