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不服最高行法院判決 將依法尋求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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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因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違法不當而訴請撤銷,頃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十日指出,此嚴重損及兩公司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將於收到判決書詳細研閱後,依法提起再審及憲法訴訟。

中投公司表示,黨產條例就「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標準欠缺明確性,又溯及否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法人格及法人實在原則與私有財產保障原則,嚴重侵害該兩公司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結社自由;黨產會卻僅為遂行移轉附隨組織為國有、摧毀特定政黨等政治打壓目的,罔顧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程序參與權,僅以國民黨持有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全部股權,就依違憲法律遽認該兩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中投公司並指出,黨產會藉進行財務運用及業務推動重大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等,顯為不合法之行政處分,已明顯有藉口以違法認定為附隨組織之名,行違憲違法沒收財產之實。

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原寄望司法是維憲護法之最後堡壘,而向行政法院訴請撤銷上開違法行政處分,不料北高行及最高行二級法院卻接連駁回兩公司之起訴與上訴,對於兩公司所主張黨產會之組成不合法、參與聽證程序之委員、學者專家有應迴避事由未迴避。

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認為,應就國民黨得否實質控制兩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依職權進行調查,而非僅以持有股權數為唯一之依據。

欣裕台公司上訴的過程中,從來沒有收過黨產會的答辯狀,最高行政法院竟然也可以草率判決。

不當黨產條例本就是在國會多數壓迫下制訂的違憲、違法、違反法治國原則等的針對性法律,學者認為是集違憲之大成,不僅違憲立法,黨產會違法行政,甚至法院也違法裁判,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屢受違憲定義、違法處分、違法裁判,連憲法賦予的訴訟基本權都被剝奪,面對此一充滿不公不義、沒有調查清楚的草率判決,將於收到判決書詳細研閱後,依法提起再審及憲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