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家中失智長輩監護之宣告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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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陳小姐問:我爸爸八十幾歲,因行動不便,現在在老家居住由外籍看護協助照料,我和弟弟都常回去探望。最近覺得老爸漸漸有失智的情形,狀況時好時壞,他卻又固執認為自己神智清醒沒有問題,拒絕看醫生,也不願離開熟悉的環境搬來和我或弟弟同住。我除了擔心他的健康外,也怕他一個人住在老家會被有心人欺騙借款、保證,甚至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別人等等,希望他至少必須經過我或弟弟同意才能處分財產,請問法律可幫得上忙嗎?

答: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十四條第一、三項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需由監護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受輔助宣告者,則依同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就特定行為(例如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信託、為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或是其他經輔助人聲請指定之行為等),需經輔助人同意始生效力。

陳小姐擔心父親有失智之虞,恐影響其辨識能力,卻又因父親拒絕就醫而無從得知確切心智狀況。為確保父親身心健康及保障其權利,亦可考慮依家事事件法第一六四條以下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由法院囑託精神科專科醫師為鑑定人,診斷鑑定林小姐父親是否確有精神或心智障礙及程度後,再視實際狀況指定監護人、輔助人或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惟此涉及父親之切身權益,相關訊問、鑑定等程序均需父親配合,法院依法亦需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意見,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做出裁定,故仍建議林小姐及家人與父親持續溝通,儘可能於尊重、符合父親意願下為妥適處理,以期於保障長者身心健康及權益之同時,維繫家庭圓滿親情。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