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隆及包商交保 雲檢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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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雲林縣議會議長等人收賄案羈押裁定,雲林地檢署十三日提出抗告。(檔案照片)

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等人涉收受達德集團賄賂一案,檢方聲押六人,雲林地方法院裁定達德集團潘姓前執行長收押,沈宗隆等五人交保;雲林地檢署認為沈宗隆和鍾姓包商有串證滅證之虞,且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嫌疑重大,有羈押必要,十三日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

雲林地檢署偵辦綠能弊案,達德集團在雲林縣設立風機發電,尋求議長沈宗隆及縣議員王又民、許留賓、黃文祥支持,協助達德集團向縣府取得相關公文,以工程款夾帶賄款方式,透過下包廠商、白手套,交付逾新台幣二千六百萬元。

雲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收到裁定書後,認為王又民和游姓姊妹等三人有交代案情,無抗告的必要,但議長沈宗隆和鍾姓包商有串證、滅證和逃亡之虞,且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嫌疑重大,有羈押必要,因此下午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出抗告。

雲林地檢署指出,議長沈宗隆和鍾姓包商在審理過程中未完整交代案情,且此案屬於重大刑案,法院卻由法官單獨審理未經合議庭審理,也沒有完整交代不予羈押的理由,相當不合理。且相關被告涉嫌收賄、行賄的證據明顯且穩固,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嫌疑重大,又有串證之虞,有羈押的必要,檢方才會聲請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