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無令狀逕行搜索 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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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第五警分局日前查辦洪姓軍人捲入妨害自由案,在西區一間套房發現陳姓被害人遭拘禁痛毆,經發動無令狀「逕行搜索」查扣十副手銬、電擊棒等;台中地方法院受理陳報發現,警方當下搜索目的是要「找物」而非「找人」,理應做附帶搜索而非逕行(緊急)搜索,裁定撤銷,扣案物恐無證據力,可抗告。

警方陳報指出,接獲洪男家屬通報,表示洪為現役軍人卻逾假未歸,警方校閱監視器研判洪在西區某大樓出租套房,八日和房東到場查訪,經向屋內的周姓、陳姓及柯姓男子表明來意,經陳男點頭同意入內訪查,當場發現另名陳姓男子遭私行拘禁在內。

陳男向警方表示遭屋內人毆打、拘禁,警方隨即逮捕周等三人,另又在後陽台發現被通報逾假未歸的洪姓軍人,員警見現場犯罪事證明確,為保全證據發動逕行搜索,扣得十副手銬、電擊棒、眼罩、帳本、手機及現金等物,並依規定三日內向法院陳報。

台中地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三0條之附帶搜索、第一三一條第一項之緊急搜索為必要限度下的無令狀搜索,前者搜索目的在於「發現應扣押物」(找物)、後者搜索著重在「發現應受拘捕之人」(找人)。

台中地院說,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規定容許的無令狀搜索,是學理上所稱「逕行搜索」,是針對發現被告(人)而發動,而警方查獲在場周姓、陳姓、柯姓及洪姓等四名男子涉嫌妨害自由,為保全證據在場搜索,其搜索目的在於「發現應扣押物」,而非在於「發現應受拘捕之人」,因此警方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發動緊急搜索,於法未合,裁定撤銷警方陳報逕行搜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