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福茂唱片爆糾紛 韋禮安改判賠償4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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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創作歌手韋禮安5年前結束與前東家福茂唱片合約,遭福茂以違約為由求償1053萬餘元。一審認定韋禮安已履行合約的90首創作歌曲,判決免賠。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他只完成88首歌,未達契約門檻,21日改判韋禮安須賠償488萬多元。

韋禮安於民國97年4月7日與福茂簽約,約定103年3月31日前應發行8張國語專輯、或至少90首歌曲,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後,獲利由福茂拿6成、韋禮安拿4成。雙方並訂「自動延長條款」,須完成專輯或歌曲數,合約才算期滿。

韋禮安於合約到期前,發行首張EP、3張專輯,合約到期後,又於105年8月16日發行第4張專輯。他於107年8月11日寄發存證信給福茂,同年9月2日在其臉書公開宣告與福茂「分手」。

福茂指控,韋禮安僅與福茂合作發行4張國語專輯、1張EP共50首歌曲,未達合約約定,擅自宣告終止合約後,自己從事各項演藝活動,違約前1年收入為1731萬多元,扣除成本後,提訟請求1053萬多元賠償。

韋禮安方面答辯,合約期間繫於專輯唱片或歌曲數量,使合約期間無限延長,對他並不公平,自動延長條款應屬無效。且他實際已完成LIVE CD、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活動主題曲等共95首歌曲,已合法終止合約,未違約。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合約中的自動延長條款並未違法,應屬有效,認為韋禮安與福茂合作錄製可供發行、發售的歌曲,均應列入計算,經確認已完成90首創作歌曲,判決福茂敗訴。

高院審理後,認定韋禮安僅完成88首創作歌曲,未達終止兩造契約的條件,21日改判決韋禮安敗訴,經計算後應賠償福茂488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