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促保障弱勢配偶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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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針對憲法法庭判決有責配偶訴求離婚部分違憲。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二十四日表示,國家有必要重新審視離婚後弱勢配偶的經濟安全,並予以更周全的保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弱勢配偶的「婚姻自由」,法務部應盡速改善民法親屬編中對於離婚配偶經濟保障不足的問題,避免其在離婚後頓失經濟依靠。

婦女新知指出,現行民法第一0五七條贍養費規定的要件相當嚴格,只有在請求離婚者符合三項要件才能提出,包括判決離婚、對於離婚沒有過失、生活陷於困難。

他們再次呼籲修正贍養費規定,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並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因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或從事家務勞動,於離婚時減損其就業能力,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此外,婦女新知主張應修法將所有職業的職業年金請求權及其期待權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