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自由貿易港區海關查核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即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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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修正自由貿易港區海關查核作業規定第八點、第十點、 第十一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規定為八、海關執行查核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抄錄、攝影、影印、複製查核對象供營運之貨物或自 用機器、物料、設備等有關紀錄、文件、單據、帳冊及電腦 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並對貨物執行查核(驗)、實際盤點、取 具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查核(驗)貨物與貨樣之提取、管 理及發還,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 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進入查核對象之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地及貨物、帳冊、單 據或證物等存放處所,調查與查核對象貨物流通有關之電腦 連線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情形。 (三)詢問查核對象之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並作 成談話紀錄。 (四)海關認有違反規定之貨物及其相關帳冊資料,得依海關緝私 條例規定予以扣押,並交付扣押收據。 (五)函請相關機關、業者或機構提供與貨物有關資料及其他文 件。 (六)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權。

十、帳務處理查核事項如下: (一)供營運貨物、成品及自用機器、設備、物料之查核。 (二)於課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展覽及委託加工貨物之查核。 (三)單位用料清表之查核。 (四)憑領用數除帳貨物之查核。 (五)廢品、下腳銷毀及有利用價值部分之查核。 (六)物(貨)品遭竊、遭受災損之查核。 (七)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盤存統計表、各項折合原料 分析清表之查核。 (八)未開放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及菸酒專帳、專區之查核。 (九)港區貨棧電腦進倉總簿檔之查核。 (十)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儲限制輸入物(貨)品之查 核。 (十一)貨物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保證金循環使用紀錄之查核。 (十二)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查核。

十一、貨物控管查核事項如下: (一)門禁管控之查核(含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港區門 哨)。

(二)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管理之查核。 (三)封條加封及核銷作業之查核。 (四)短卸、溢卸、短裝、溢裝報告填報之查核。 (五)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之查核。 (六)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之查核。 (七)空貨櫃進出區檢查之查核。(八)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之查核。 (九)違規、違章、異常案件報告之查核。 (十)遵守產地標示規範之查核。 (十一)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查核。 (十二)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