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殺人 曾嫌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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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十四日玉井真理前輩堂大火導致其中七名民眾死亡,涉嫌縱火的曾男於犯後向警方投案。台南地檢署於十四下午訊後,依縱火、殺人罪嫌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台南地院審酌認曾涉犯重罪、嫌疑重大且與現居地地緣關係不深,有逃亡之虞,依法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指出,曾嫌涉縱火殺人案,涉犯刑法的放火及殺人罪嫌,更將面臨後續鉅額民事求償,且現居住地的地緣關係不深,足認定曾嫌有逃亡之虞,且依據基本人性,可預期逃匿規避審判程序的可能,不排除有逃亡、滅證、串供之可能,依刑事訴訟法一0一條規定裁定羈押禁見。
 刑訴法一0一條規定之羈押法令,主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避免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但凡有逃亡、滅證、串供或有相當疑慮的事實認定,法院即能依法羈押。據大法官解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重罪,不能做為唯一羈押條件,仍需事證證明嫌犯有逃匿疑慮。
 曾嫌於犯後停留火場約一小時,且事後主動撥打報案電話向警方投案,然而在警方趕抵現場時,曾嫌卻疑似「反悔」跑給警察追,幸失足跌倒遭到警方帶回。檢察官也以曾嫌當時的逃亡動作,認定曾有逃亡可能,十四日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台南地院參酌曾所涉殺人、放火等罪嫌,造成多人死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曾身負刑、民事責任,加上地緣關係不熟,足有逃亡疑慮,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於十五日0時許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