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禮讓行人 最高罰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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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修正道交條例部分條文,汽機車不禮讓行人罰鍰提高至六千元。上圖為立法院長游錫堃(下)十四日主持院會。(中央社)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無照駕駛罰鍰加倍,最高二萬四千元;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上限也從三千六百元提高至六千元。另外,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等危險駕駛樣態,也加重危險駕駛罰鍰上限至三萬六千萬元。

交通部表示,這次修法除將汽車未禮讓行人罰鍰上限由三千六百元提高至六千元外,還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的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交通部年初才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將汽車禮讓行人罰鍰,不分大車或小車型一律以最重的三千六百元開罰,三月底上路。至於新修正的處罰條例,在不禮讓行人部分是否仍一律依最高六千元裁罰?還是會依不同違規程度訂裁罰基準?交通部將會同內政部討論。

交通部這次修法也提高無照駕駛罰則,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等均為無照駕駛的情形;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的罰鍰上限由一萬二千元提高至二萬四千元;五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因酒駕吊扣(銷)駕駛執照再無照駕駛者,加罰一萬二千元(機車、小型車)或四萬元(大型車)。

此外,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同時增訂應通知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重拒檢罰鍰一萬五千元至四萬五千元;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為四年。

交通部也增加十三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包含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也包括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的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另外,為加強牌照管理,防止有心人利用車輛吊扣牌照後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可立即重領牌照,這次增訂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