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國民法官不用報名 隨機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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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林先生問:近幾年有些社會囑目案件都是大眾關注焦點,但以往有些案件法官判決結果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致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度大幅提升。最近司法院宣導「國民法官」制度,我不是法律系畢業也未受過專業法學教育訓練,可報名擔任嗎?需要上課或繳交報名費嗎? 什麼類型的案件才能讓國民法官參與呢?可以拒絕擔任嗎?

答:「國民法官」制度今年初已正式上路,簡單來說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案件之制度。雖然國民法官沒有受過法學專業訓練,但透過不同社會經驗、思想價值、道德觀及法律感情的集合,從不同角度共同思考一個案件,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達到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相互理解、交流目的。

我國國民法官法及國民法官選任辦法規定,具有下列三項資格者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一、年滿廿三歲。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三、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但有下列六種情況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一、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二、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三、未完成國民教育者。四、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五、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六、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之人等。

另外,國民法官的產生並不用主動報名,由地方政府整理名冊隨機抽選,直到最後抽籤決定參與審判者,共計要走完篩選五大程序,包括隨機抽選、審核複選、個案抽選、到庭選任、抽籤決定,最後才產生六位國民法官和三位職業法官,共計九人。

擔任國民法官屬於國民義務,無合理正當事由者不能拒絕,被選上未到庭,依法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拒絕擔任國民法官需有五大理由:一、七十歲以上。二、學校的老師或學生。三、有重大疾病、身心因素顯然難以執行職務。四、需要照顧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顯然難以執行職務者。五、曾擔任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考量成本效益及司法資源有限性,國民法官審理案件類別,自今年元旦起,限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如殺人、酒駕致人於死等);又自二0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增加包括「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如妨害性自主致重傷罪等),但上述兩類案件,均排除少年與毒品案件。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將可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進而提升國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