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硬上酒店小姐判4年 民事判應給付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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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曾姓男子到酒店帶小姐出場,佯稱送她回家卻帶去汽車旅館硬上,對方強烈反抗全身傷痕累累,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四年確定,小姐再求償一百八十萬元,曾仍否認辯稱雙方合意性交,甚至還反控是小姐「挑弄他性慾至高點」才發生這件事,法院不採信,判曾應給付五十萬元,可上訴。

女子控訴,一0九年八月一日到酒店坐檯陪酒,曾男以要送她回家早點休息為由購買全場鐘點費,途中卻轉往汽車旅館,她發現就要求回家曾卻保證「各睡各的,不會碰她」,後來進房就慘遭曾抓到床上脫光衣服強吻、指侵及性侵,她不斷哭泣反抗曾才一度停手去洗澡,她馬上穿衣服要打電話求救卻又遭曾拖回房內再次硬上,她大聲哭喊救命、腳踢拉扯才讓她離去,並直接到警局報案、驗傷,曾男刑事也被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四年確定。

女子說,遇害後造成她精神巨大痛苦,常常失眠一想到就淚流不止,還出現幻聽、惡夢連連,極度不安全感,甚至還會自殘傷害自己,對曾男再提民事精神撫慰金求償一百八十萬元。

曾男抗辯稱,當天在酒店包廂和小姐摟抱,彼此愛撫親嘴非常親密,對方還說要當他女友,更稱女子在包廂內「挑動他性需求至高點」,認為到汽車旅館是合意性交,但才做一分鐘女子突然說不要才作罷,後來自己情商給予性需求,不知小姐開錄音刻意稱遭性侵,認為遭陷害,並錄音提告索賠一百八十萬元,認為自己沒侵權。

民事庭審酌,女子警詢、刑事審理歷次證詞前後描述大概一致,並無重大矛盾或瑕疵,且錄音中也提到「送我回家」和「在汽車旅館做愛」是兩碼子事,女子更六度喊「我不要」,驗傷也發現她四肢、下體都有抓傷、撕裂傷等,刑事一審依強制性交等罪判曾四年,上訴二、三審都被駁回而確定,民事認為曾對女子強制性交行為侵權造成身心極大痛苦,審酌雙方學歷收入其侵害程度等,判曾應給付她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