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3名少年 判刑10年並賠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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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曾姓男子涉嫌性侵三名未滿十四歲少年,案經更審後,高雄高分院判處曾男十年徒刑;另外,被害人家屬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屏東地院判處曾男應賠償三名被害人及家屬共一百八十萬元,可上訴。

曾姓男子對未成年少男有性癖好,三年前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三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年,並陸續邀約見面,分別將被害人載至偏僻處,強迫口交、性侵得逞,被害人家屬得知後報警抓人。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雄高分院認定曾男對未滿十四歲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共犯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八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另外,被害人家屬並對曾男提告民事求償,曾男仍強調與少年是合意性交,並非性侵;但屏東地院認為,曾男為滿足一己色慾,侵害少年身心甚鉅,依各案情節應分別賠償三名被害人三十萬元、四十五萬元、四十五萬元,且賠償三名少年監護人各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