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死2兒女判無期 婦聲請釋憲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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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吳姓單親媽媽三年前勒斃親生一對六歲、七歲的兒女,因憂鬱症等理由,從原本的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吳女竟不滿,主張一審錯誤援用兒童權利公約,二、三審雖改判卻沿用「謬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酌後不受理。

吳女主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應只用於認定科處死刑,但一審判決錯誤援用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對於兒童生命權保障的規定,擴張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內涵,未考量個案情狀而判處她死刑,侵害她的憲法權利。

吳女表示,雖然二審改判她無期徒刑,但仍延續一審判決論理的謬誤,而最高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也未予糾正,故均屬違憲,因此執行後委由律師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酌指出,吳女只是對於法院量刑是否適當的有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的見解,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三十二歲的吳姓女子於離婚後,疑因經濟困窘因素,民國一0九年二月中旬,又因故與兄、嫂起爭執,氣的帶兒女投宿旅館,再迷昏後勒斃,吳女輕生獲救。

一審判她死刑,二審認定可教化,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吳女逃死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