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保護法案審竣 提報立院院會討論 破壞關鍵基礎設施 可關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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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院經委會一日審查包括電業法在內六項經濟部轄管的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增訂破壞關鍵設施可關七年、危害國安加重;草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經委會排審的保護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法。

其中包括增訂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火力發電廠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危害國安加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經濟部長王美花指出,這次修法將重要電業、油氣輸儲、水利及工業專用港等設施、設備,分別以其各自主管法規,針對不法侵害的行為,區分實體與虛擬侵害類型,並課予較刑法為重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