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長輩贈與晚輩不動產 要得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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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化區林小姐問:隔壁張家長媳騙她婆婆稱,將來婆婆百年後房子過戶繼承要繳很多稅,現在過戶就不用繳稅,若把房子過戶給長孫,他們母子會養婆婆一輩子。卻沒想到房子過戶後,不但令阿嬤的其他子女很不爽,不想再理會阿嬤,媳婦和長孫於房子完成過戶登記後,也開始翻臉不認人,稍看不慣就罵婆婆,還曾拿椅子丟婆婆,長孫也當作沒看到,更偷偷賣掉房子還債,害婆婆露宿街頭,事後祖孫對簿公堂,法院仍判阿嬤敗訴不能撤銷贈與,令阿嬤情何以堪。請問長孫既未盡扶養義務,理應可撤銷贈與,為何還討不回房子?

答: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俗稱「防不孝條款」。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一旦子女不願履行扶養責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只要舉證子女有不履行扶養義務行為,法官原則上都會判決返還贈與物。

至於張阿嬤為何不能撤銷贈與向長孫要回房子,係因為民法所謂「扶養義務」,係指法定扶養義務。民法第一一一五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履行扶養義務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簡單說,張阿嬤因為還有其他子女,其他子女親等較長孫近,應由其他子女負擔張阿嬤扶養義務,長孫並非張阿嬤扶養義務第一順位。而長孫奉養張阿嬤僅基於家族倫理和孝道責任,並非法定扶養義務,所以長孫不奉養阿嬤並不會構成「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情形,這也是張阿嬤無法撤銷房屋贈與的主因。

許多長者為了節稅或其他原因,會選擇在生前就將房屋贈與子孫,在此提醒勿過於相信「口頭承諾」,要善用法律保護自己。若擔心子女受贈後對自己不孝,可在贈與前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在契約內約定受贈子女應完成的行為,例如按月給付生活費、無償居住在贈與的房屋直至終老等,若子女不履行約定,即可依民法四一二條規定撤銷贈與。另外,長者也可選擇將房屋註記為信託財產,受贈之子女則不得隨意處分或出售該房屋,達到自保又節稅目的。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