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條款立院三讀 招募未成年海外犯罪最重判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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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人赴柬埔寨工作受騙案件頻傳,新北市府民政局、警察局及公所利用役男抽籤場合加強宣導海外工作防範受騙。 (新北市府民政局提供)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違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最重可判刑十年半。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條文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三讀通過條文,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改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此外,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的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有鑒於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由於此類犯罪查緝困難,危害治安甚鉅,重創台灣國際形象,且危及民眾的人身自由及財產安全。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增訂此罪。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一項條文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全案9日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第4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至1/2。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也包括,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