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預告修正商港法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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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研擬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草案,本次修正是因應全球疫情趨緩,在兼顧民眾健康與正常生活需求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各項防疫措施,使各產業回歸疫情前運作。惟國際商港屬關鍵基礎設施,隨國際情勢轉變,關鍵基礎設施面臨各種新興威脅與風險日增,依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議,關鍵基礎設施係國土安全整備重中之重,應進行常態性巡檢,嚴防人為破壞及操作疏失。

為強化海運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針對國際航線船舶、兩岸直航及小三通航線船舶靠泊我國國際商港作業之船舶,仍有掌握上開船舶之登船作業人員之必要,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明定未依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許可之登船業別或對象登船者,係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及韌性。

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告,並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施行日

期為一百十年九月六日,公告未遵守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