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發佈審查管理港區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訓練單位作業要點 即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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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發佈,訂定「交通部航港局審查及管理港區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訓練單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要點如下:交通部航港局為辦理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項所定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之審查及管理,確保港區危險物品專責人員訓練品質,提升訓練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經航港局審查通過之訓練單位,應與航港局簽訂契約後,始得辦理訓練。前項審查作業,由航港局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評定;審查小組由航港局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構)人員組成。第一項與航港局簽訂契約之訓練單位,由該局公告之。

訓練單位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港局申請審查:(一)訓練計畫書。(二)訓練場所設施表。(三)建築物或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四)最近一次且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規定之報告文件。前項文件未齊備者,經該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第一項各款文件有變更者,訓練單位得於開課前一個月,重新檢附前項所列各項文件,報請航港局審查。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一)訓練單位名稱及組織章程。(二)各級課程師資規劃(含備用師資)及師資有關之證明文件。(三)擬開設訓練級別、開設班數、招訓學員人數及訓練相關行政事項。(四)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教具等明細項目。(五)訓練經費規劃。(六)其他因應天災、疫情等停止訓練或備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