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安局預算 應寄列政府其他機關

381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七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九條條文,規定國家安全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藉此避免影響情報工作的推展,也使風險分散及隱密保全。
 根據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鑒於國家安全局情報工作執行實質內涵,為外國或敵對勢力攻堅目標,而國家安全局編列預算規模涉及國家的情報工作能量估算,其業務預算科目也足以顯示整體情報工作內容。
 為避免影響情報工作的推展,甚或危及情報工作人員的安全,因此這次修法,要將國家安全局編列的各項預算,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使風險分散及隱密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