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太陽能業者索「過路費」 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夫妻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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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嫌透過林姓男子向太陽能業者索賄,雲林地院十六判林芬瑩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丁文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不法所得全數沒收。林芬瑩則強調,廠商只要資料準備齊全即可申請路權,「路權不用錢,為何要行賄」,她覺得很冤,一定會上訴。

判決書指出,太陽能業者因有路權申請需求,相關公文遭台西鄉公所刁難,因此透過包商找到林姓男子居中引薦認識丁文彬,並協助處理路權申請相關事宜。

合議庭調查,丁文彬透過林姓男子向太陽能業者傳達一甲地需支付新台幣四十萬元的賄賂,作為換取申請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的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五百六十萬元的現金。太陽能業者、包商等人認為可行,同時支付一百二十萬元給林男,作為公關酬謝費。

合議庭傳喚台西鄉公所內的人員,證實在公所行政事項上,丁文彬確實都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林芬瑩也表示會詢問丁文彬意見。在丁收到賄款後,太陽能業者即順利取得通行權,因此認定有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