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睿靚洗錢獲緩刑 繳清百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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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纏訟多年的國務機要費等案,最高法院依洗錢罪判前總統陳水扁的媳婦黃睿靚十月徒刑,緩刑四年,須向公庫支付一百萬元。台北地檢署表示,黃女已於十七日上午匯款繳清。

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特偵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四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

高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高院更二審依洗錢罪判處黃睿靚十月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緩刑四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一百萬元;陳致中則遭判刑一年,併科一百五十萬元罰金、扣案洗錢財物八百一十六萬九千零一十五點三美元沒收。

最高院四月底駁回黃睿靚及陳致中的上訴,兩人被控部分確定。陳致中十一日入監執行,入監當天已向高雄地檢署繳清一百五十萬元罰金;黃睿靚部分,北檢通知她公庫帳號,繳款期限至六月間,十七日上午匯款繳清一百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