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私校教職員育嬰留停可繳退撫儲金併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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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三日三讀修正通過私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規定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撥繳退撫儲金的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的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撥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此前併案審查立委賴品妤、游毓蘭、吳斯懷、溫玉霞等人,分別所提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說明指出,此前已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教人員依法令選擇辦理育嬰留職且全額自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可採計年資,但修正通過的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未保障私立學校的教師其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的權益。

提案說明指出,基於教師雖有任職於公立及私立學校之別,但法制對於教師保障及性別工作平等的實踐,不應有所區別,因此修法增訂私立學校教職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儲金的費用,且年資併計。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後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前,教師具有上述情形者,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的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