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攜瓦斯槍彈到法院 挨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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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曹姓男子背包藏帶一把瓦斯手槍、彈匣進入法院,安全檢查時被發現報警處理。槍枝外觀與真槍無異,但經鑑識不具殺傷力,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南地方法院裁處罰款三千元。

曹男(廿七歲)四月廿一日經過台南地院西側安檢門接受安全檢查時,法警經由X光機器發現背包內竟攜有一把瓦斯手槍、彈匣、內含BB彈的填彈器各一個,院方立刻向市警四分局報案,由警方將曹男帶回。

扣案瓦斯槍外觀與真槍無異,警方鑑識人員測試槍枝,焦耳數未達二十,認定不具明顯殺傷力,但測試金屬片以該槍射擊後,仍留有凹陷破壞痕跡,對人體應有相當程度的傷害力。

曹男稱攜槍至商店檢查瑕疵後,再陪同友人到法院尋求法律諮詢;瓦斯手槍約半年前在生存遊戲店購買,當時店家有告知不可任意在公開場所取出,會有涉法問題。

法官認為曹男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惟念及未持以傷人或為其他非法用途,且犯後坦承,依法裁處罰鍰懲戒。